《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五種,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承諾函不屬於上述擔保方式之壹,本身不具有擔保的法律效力。
上述承諾函內容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對承諾函進行審查。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將秉持誠信,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將承諾函視為保函,視為約定內容不明確的擔保,由出具保函的壹方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
第二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需要擔保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立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條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關於擔保的規定。
第五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