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管扣留物品的最長扣留時間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此外,扣押物品必須出具扣押清單和強制措施行政文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什麽情況下城管可以扣留東西?
城管可以依法沒收攤販的東西,但扣留東西時要出具執法文書。嚴格來說,城管執法只能暫扣違法經營工具,必須寫暫扣通知書,上面有當事人處理的日期,等等。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為制止違法行為的擴大,城管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當事人財物等方式,制止違法行為的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