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為新中國成立而制定頒布的。它規定了新中國的基本國家制度和國體、政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大問題,以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
2.1954的構成
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它規定了我國的國家性質、基本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方法和步驟,以及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和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這是中國第壹部社會主義憲法。
3.1975的構成
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由於特定的歷史原因,它普遍強調以階級鬥爭為綱,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嚴重的缺點和錯誤。
4.1978的構成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在壹定程度上糾正了1975憲法的極左傾向,但由於當時在理論和政治上許多是非問題沒有分清,1978憲法盡管經過兩次修改,總體上已不能適應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需要。
5.1982的構成
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是我國現行憲法。它規定了公民、國家機構、國旗和國徽、首都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其基本精神是:(1)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堅持改革開放,進行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