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同意年齡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個人能夠獨立決定發生性行為的最低年齡。任何違反性同意年齡的性交都可以被認為是犯罪。中國大陸沒有明確規定同意年齡,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從重處罰。性同意年齡也為那些意圖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或不平等的權力關系誘導、脅迫未成年人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人設置了“警戒線”,這對於性同意年齡的學習和研究非常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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