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壹方當事人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人民法院。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第壹百零壹條的規定,采取訴前保全或者訴訟保全措施,責令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面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金額的擔保;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金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第三百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申請人申請保全擔保財產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保全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