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使用移動公司提供的電信增值服務,與移動公司形成法律關系。在消費過程中,如果移動公司存在任意扣費的行為,消費者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向工商機關投訴,可以向移動公司要求賠償損失。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通信服務公司任意扣費,就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屬於消費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通信服務提供者支付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賠償。可以要求查明實際多收的金額和問題原因;同時要求退壹賠三。投訴主要是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開通或變更收費服務。此外,投訴內容還包括:消費者使用手機流量套餐時,運營商任意扣費;運營商宣傳的套餐活動與實際套餐內容不符,涉嫌虛假宣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