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的劃分、標準分類、汙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和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據統計的有效性、實施和監督等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汙染物項目,制定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汙染物的濃度均為質量濃度。《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最早發布於1982。1996第壹次修改,2000年第二次修改,2012年2月第三次修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環境保護要求進行修訂。《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實施以來,修訂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1996)(環發[2000]1號)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