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物權法》第149條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物權法》第149條

法律解析:《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至遲應當在屆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除非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依照前款規定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至遲應當在期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除非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依照前款規定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 上一篇:中國可以在他出門的時候帶刀嗎?
  • 下一篇:中國駐華使館是否提醒在印印度公民註意安全?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