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是在中國正式註冊或以其他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受中國法律法規管轄;保薦人(或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財務顧問)必須在上市後至少三年內受聘。保薦人除了確定公司是否適合上市外,還應當就繼續遵守聯交所上市規則及其他上市協議向公司提供專業意見;
2.必須委托兩名授權代表作為上市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的主要溝通渠道;
3.可以遵循中國會計準則和法規,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期間的會計報告和年度報表中必須采用香港或國際會計準則。上市公司的申報會計師必須是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會計師;
4.65,438+0人及其股份須獲委任在聯交所上市期間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傳票及通知書;
5.必須為香港股東設立股東名冊,只有登記在香港股東名冊上的股票才可以在聯交所交易;
6.在證券交易所進場交易前,與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協議。此外,每名董事及監事須向聯交所作出特定承諾,而招股章程所披露的資料必須是香港法例所要求的資料。大股東出售股份的限制:上市後六個月內不能出售這部分股份,六個月後仍要保持控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