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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空頭支票該不該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性:

填寫空頭支票的責任如下:

1,民事責任。開空頭支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開空頭支票的目的是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法院會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94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無效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簽發匯票、本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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