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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的法律制度

中華民國憲法是司法系統的根本法。該法以三民主義理論和孫中山撰寫的五權憲法為基礎,獨立於其他行政、立法、考試和監督,明確規定了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制度和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和地方權力劃分的平權制度,以及基本國策。

中華民國法律之修改,除特別法外,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由總統頒布。其中,法律涵蓋法律、法規、規章或壹般規則。此外,由行政機關、審查機關或其他機關發布的法規、規章、細則、方法、大綱、標準或指南等稱為命令。其中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及機關組織之權利與義務,必須由法律規定,並為全民所遵守。

中華民國法律采用大陸法系,屬於成文法體系。根據《中央法規和標準法》第二條規定,法律的名稱分為法、律、規、則四種。原則上,法律是總則,條例是特別規定,戰時適用法律(如戰時軍法,現已廢止),總則規範組織。該法經立法院立法程序,由總統頒布後實施。根據中華民國憲法,這些法律的解釋權屬於司法法院,立法院不負責解釋法律的適用。此外,中華民國最高法院選定的案件在各級法院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仍具有事實上的約束力,而且案件往往是司法法院法官違憲審查的對象,這是除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和司法法院作出的解釋之外的另壹個重要的判決依據。

至於條約部分,所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簽署的國際公約,與國內法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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