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服務的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誌等。同時使用外文和中文的,應當使用規範漢字,鼓勵公共服務行業使用普通話作為服務語言。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限期改正。不使用或者不規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二十六條公民違反本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使用語言文字的,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的語言文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處理。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限期改正。第十四條下列情況,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語言文字:
(壹)廣播、電影、電視中使用的詞語;
(二)公共場所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單位名稱;
(五)在中國銷售的商品的包裝和說明。第十三條公共服務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為了滿足公共服務的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牌等。應同時使用外文和中文,並應使用規範漢字。
倡導公共服務行業使用普通話作為服務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