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十八條國家根據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後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壹)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制。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確保生產的特種設備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並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禁止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條鍋爐、氣瓶、氧氣瓶、客運索道和大型遊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鑒定後,方可用於制造。
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需要進行型式試驗驗證的特種設備產品和部件,或者試制的特種設備新產品和部件以及特種設備使用的新材料,應當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