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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是什麽時候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已於2006年2月26日經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並於2006年9月6日起施行。隨後於2004年8月28日經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第壹次修訂,並於2013年6月29日經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方法:

1,控制傳染源:壹旦發現傳染病確診病例,應及時向感染科報告,積極救治確診患者,必要時進行隔離;

2.切斷傳播途徑:如果公共場所定期消毒,控制食品和水源的衛生安全,嚴格執行隔離措施,可根據具體疾病的傳播方式采取針對性措施;

3.保護易感人群:可進行計劃免疫,提高免疫水平;註意個人防護,佩戴口罩;也可以通過加強營養和經常鍛煉來增強體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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