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1982 12 10)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若幹條款的決議,進行了第壹次修改。
根據1986年2月2日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根據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月28日1995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進行了第三次修改。
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4年6月27日進行了第四次修正。
全文* * *五章六十九條。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1至第3條
第二章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4至39條
第三章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40至68條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
由於“知道”的篇幅限制,在此無法細說。我附上全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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