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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979年7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1982 12 10)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若幹條款的決議,進行了第壹次修改。

根據1986年2月2日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根據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月28日1995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進行了第三次修改。

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4年6月27日進行了第四次修正。

全文* * *五章六十九條。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1至第3條

第二章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4至39條

第三章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40至68條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

由於“知道”的篇幅限制,在此無法細說。我附上全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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