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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系統的知識結構體系

1.法律法規——國家和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有立法權的市)法律法規體系;地方性法規必須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

2.技術法規——國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專業標準和規範,分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城市規劃體系包括以下三個層次的規劃。

1.城鎮體系規劃——國家、省(自治區)、跨行政區、市縣五種類型。

2.城市總體規劃——總體規劃大綱和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

3.詳細規劃-控制性和建設性詳細規劃。1.中國的城市規劃管理體制由不同級別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組成——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城市。

2.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同級政府負責。

3.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所屬單位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3號]文件指出,不設區的市的市轄區原則上不設立區級規劃管理機構。必要時,市規劃部門可在直屬區設立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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