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海域使用權的最高期限根據下列用途確定:
(壹)養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二十年。
(三)旅遊娛樂用海二十五年。
(4)鹽業、采礦業用海30年。
(五)公益事業四十年。
(六)港口、船廠等建設項目用海五十年。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海域的,至遲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兩個月向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請續期。除非根據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的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否則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應當批準續期。準予續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依法繳納續期費。根據養殖用海方式和面積的不同,分別由國家、省、市、縣政府批準。
1、圍墾養殖100公頃以上、開放養殖700公頃以上由國務院批準;
2、開墾50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露天養殖500公頃以上700公頃以下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3、圍墾不足五十公頃、露天養殖超過二百公頃、五百公頃以下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4、露天養殖不足二百公頃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申請養殖用海使用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申請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壹)海域使用申請書;
(2)海域使用論證材料(填海、養殖用海需求)(3)宗海界線圖、位置圖;
(四)相關信用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