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刑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公平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保護當事人陳述權利的原則。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可以減輕行政處罰的法定情形包括:
1,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的其他行政處罰。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被別人脅迫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的法定原則包括處罰法定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公正公開原則。壹般在行政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坦白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