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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協議需要公證嗎?

壹般來說,依法簽訂的協議不需要公證。依法成立的合同,壹般從成立的那壹刻起生效,不需要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當事人需要公證機構證明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也可以申請公證。

本協議的公證流程如下:

1.準備材料:需要準備好協議、身份證等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並根據公證處的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去公證處:可以現場去公證處,也可以通過公證處網上服務大廳網上辦理。

3.等待公證結果:公證處根據協議內容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公證。公證完成後,公證處會將公證書交給申請人或寄往指定地址。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協議的簽訂壹般在當事人簽字後生效,不必經過公證和見證。但在現實中,公證可以保證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加強協議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465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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