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調查。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
2.法庭辯論。根據法庭調查已掌握的證據和相關法律法規;
3.被告的最後陳述。這是法律賦予被告的壹項重要權利;
4.鑒定和審判。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評議。
刑事立案的標準是什麽?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懲處;
3、屬於自己管轄的,公安機關只能依法管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條。
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審查其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供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