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訂立、變更和終止的合同。
關於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第四條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公眾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職責。
本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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