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規定

法律分析:該法在實際運用中的主要爭議在於“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以建設項目總投資1%以上5%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退賠”這壹條。如何確定投資總額是主要爭議點。

以某環境監測機構處理某公司違反環評法的案件為例。環保監察人員發現該單位有電石生產線,在未重新申請環評的情況下,將其改為矽鐵生產線。未申請環保驗收就將已建成部分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辦案人員采取多種方式確定企業實際投資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壹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補辦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 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以建設項目總投資1%以上5%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恢復原狀; 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單位未經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批準或者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 上一篇:中國能否實行西方第八集團陪審團制度。ppt
  • 下一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證怎麽考?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