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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規定了國家實現黃河流域水資源的什麽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國家對黃河流域實行城鄉統籌、分級管理、分類政策、綜合利用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是壹部專門針對黃河流域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於1998年頒布實施。根據該法,國家對黃河流域實行城鄉統籌、分類管理、分類政策、綜合利用的制度。其中,基於水資源總量控制,是指國家嚴格控制黃河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量,確保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城鄉統籌要求國家在水資源配置上平衡城鄉之間的利益,避免過度向城市傾斜,保證農村的正常用水需求。分類管理就是將黃河流域劃分為多個管理區域,實行分類管理,讓各級政府和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和任務,促進黃河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綜合管理。分類施策是指根據不同地區和地域的特點,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手段對黃河水資源進行控制和利用,確保措施有效實用。綜合利用要求充分利用黃河流域的水資源,特別是開發利用非傳統水資源,如雨水收集和汙水處理。

黃河保護法還規定了什麽?《黃河保護法》還規定了黃河流域生態保護、水土流失防治和水汙染治理的內容。

黃河是中國的母親河,保護黃河流域的水資源對中國的生態環境和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黃河保護法》的頒布實施,對於加強水資源管理,保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第六條國家在水資源總量控制的基礎上,對黃河流域實行城鄉統籌、分級管理、分類政策、綜合利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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