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依法對達到壹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教育法規簡介:
教育法規是調整教育活動和教育行政管理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主要是指與教育有關的專門法律、法令、法規、規章和章程,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調整與教育有關的各種法律關系的規範性規定。
在我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教育法規稱為“教育法”,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頒布的教育法規稱為“教育行政法規”;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教育法規稱為“地方性教育法規”。
基本教育制度: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國家建立科學的教育制度。學制內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辦學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和培養目標,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公共學前教育服務體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