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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怎麽辦?

雙方同意由第三方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

首先,基於意思自治原則,雙方可以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比如債權人和債務人簽訂了合同,債務人負責完成房屋裝修工作。經債權人與債務方協商,房屋裝修工作可由第三方公司進行。但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即合同的效力只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如果第三方公司不履行債務,或者債務履行不符合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是債務人,而不是第三方公司。債權人提起訴訟時,應將債務人列為被告,不包括第三方公司。

其次,民法明確規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這裏第三人雖然履行了合同,但並沒有突破合同的相對人,合同仍然只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生效。至於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人不問。只要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債務的履行不符合約定,債務人就會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最後,綜上所述,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債務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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