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0年初開始,國家衛計委就提醒國務院將新發冠狀動脈性肺炎按甲類納入乙類傳染病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依據適用於《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針對新冠肺炎疫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機構有權依法制定和實施必要的措施。
因此,關於防控措施的內容,根據《新冠肺炎加快實施核酸檢測的意見》,常態化核酸檢測的費用由地方政府承擔,按照無法掌握授權的執法原則實施常態化核酸檢測,必然導致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配套措施,要求生產。
否則無法實施,這本身就是對公民實施的強制限制措施。如果公民需要自費進行常態化的核酸檢測,會損害公民的權益,也不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所以壹些地方已經開始對常態化的核酸檢測收費,這恐怕是缺乏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