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食品外標簽標註的生產廠家聯系方式進行索賠;
3.拿購物小票去超市索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壹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質量監督部門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單據、賬冊和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從事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經營的,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