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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是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1997 11年10月1日經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1998 1日起施行。

經2007年6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08年4月65日起施行。

2065438+2006年7月2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的《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的修改。

2018 10 10月26日13日NPC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壹條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電力、熱能和其他直接或者經過加工轉換獲得有用能量的資源。

第三條本法所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和社會可以接受的措施,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汙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節約資源是中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行節約與開發並重、節約優先的能源發展戰略。

第五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制定和實施中長期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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