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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不讓擺攤怎麽辦?

法律分析:不準擺攤設點,不準亂搭、亂設、亂張貼、亂塗、亂掛、亂堆放;不亂停亂放車輛,不私自設置地下鎖;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市政環衛設施,不得擅自設置路障等妨礙通行的設施,不得放置占用道路的燈箱或標誌。不亂倒、亂扔、堆放垃圾和廢棄物,不亂倒汙水,不汙損外墻和地面;自備專用垃圾容器或袋,收集責任區內的垃圾和雜物,並按規定時間傾倒或放入。不踐踏草坪、損壞苗木、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樹上釘、線、拴物品;不要損壞綠色圍欄、標誌和其他綠化設施。

法律依據:城管執法措施

第九條需要集中行使城市管理執法權的事項,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二)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的;

(三)執法頻率高且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要求;

(四)確需集中演練的。

第十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擴大信息城管執法辦法第二十五條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開展執法活動,依法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第二十六條城管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於輕微的違規行為,可以采取教育、勸導、說服的方式予以糾正。第二十七條城管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壹)通過檢查、攝影、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二)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三)詢問案件當事人和證人;(四)查閱、檢索、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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