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本條是常委會工作機構整理各方面對法律草案的意見的規定。
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法律草案時,壹方面要進行調查研究,根據自己的理解發表對法律草案的意見,另壹方面要根據會議提供的文件,如各方面對法律草案的意見和法律制定的壹些背景資料。因此,提供豐富而有價值的會議文件是保證立法工作順利進行的必要前提。在常務委員會審議法規案的過程中,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主要負責提供與常務委員會立法工作有關的立法參考資料和文件。
通常,為了整理與立法有關的材料,常委會工作機構應做以下工作:首先,在審議壹項法案之前,將制定法律所需的背景和相關問題整理成參考文件,在審議法律草案時,印發常委會會議。二是在常委會審議議案的過程中,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安排工作人員認真聽取六個小組的意見,並做好詳細記錄,會後對意見進行匯總和整理。壹方面分發給法律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作進壹步修改;另壹方面,根據會議需要,將簡報印發下次常委會會議,供常委會組成人員再次審議該議案時參考。三是常委會閉會期間,要對各種形式征求的意見(包括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在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上聽取的各方面意見,法律草案送交有關機關、組織和專家征求意見,法律草案向全社會公布)進行整理,送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根據需要印發常委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