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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的因自然災害失去的宅基地。

因自然災害失去宅基地的,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這裏的宅基地喪失是指宅基地不能再用於居住的情況。自然災害等原因可能會使土地不再適合某種用途,比如山體滑坡,原有房屋所在的土地無法再建造居住。壹旦發生這種自然災害,原有的宅基地不能再用於建房,就需要為失去居住條件的集體成員提供新的宅基地來維持生計。

可以享受宅基地再分配的權利人應當是社員。宅基地使用權是壹種基於集體成員資格的擔保權。因此,在重新分配宅基地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分配給屬於集體且失去基本生活條件的村民。在宅基地再分配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註意節約使用和保護耕地。

所謂農村宅基地:是指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標準,享有並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這個權限只針對符合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我國農村居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省或地區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還是要看各省的情況和規定。我國《民法典》第399條明確規定,禁止宅基地抵押。

綜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因自然災害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喪失的,村集體應當對宅基地進行重新分配,這也是法律對農村居民的特殊照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喪失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依法進行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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