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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壹款第五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壹款第五項關於暫緩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對下列案件先予執行:

(壹)追索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撫恤金和醫療費;

(二)追索勞動報酬;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壹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首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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