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零壹條* *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長和副鎮長。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或者罷免,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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