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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關於在耕地上種植果樹的規定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因此不允許在基本農田上發展林果業,但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未利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耕地開墾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檢查驗收。

第三十九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開發未利用土地;適合農用地開發的,優先進行農用地開發。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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