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汙染,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有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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