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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江蘇省高速公路廣告設施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兩側隔離護欄或者公路界樁以內的區域。

(二)高速公路主收費站區,是指高速公路建設控制區內,主收費站收費站中心線向高速公路縱向延伸不超過300米的區域。高速公路匝道收費站區,是指匝道收費站收費口中心線縱向延伸至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的公路上,且每個區域不超過150米的區域。

(三)高速公路服務區,是指單邊進入服務區的減速車道起點與離開服務區的加速車道終點之間的高速公路隔離護欄內的區域。

(四)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是指高速公路隔離護欄外緣30米、互通立交和特大橋隔離護欄外緣50米的區域。沒有隔離護欄的,從公路用地外緣計算。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經合法批準或者允許保留的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年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其他廣告設施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由當地人民政府進行清理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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