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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醫療救治支出的費用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侵權人遭受的損失和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告知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賠償權利人主張勞動者的人身損害是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造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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