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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是為了加強稅收征管,規範稅收征管,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而制定的法律。其具體內容包括:稅收管理、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收征收、稅務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的具體內容列舉如下:

第1條、第六十壹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稅務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未繳納應納稅款,以轉移、隱匿財產等手段阻礙稅務機關追繳未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第六十六條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規定期限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以停止辦理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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