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1.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案件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性質和罪名定罪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案件調查終結,調查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結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是否已采取強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4)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只移送訴訟卷,偵查卷由公安機關歸檔備查。
和處理意見。
第276條
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的處理,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要集體討論。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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