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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調查的條件和條款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第163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1.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案件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性質和罪名定罪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案件調查終結,調查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結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是否已采取強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4)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只移送訴訟卷,偵查卷由公安機關歸檔備查。

和處理意見。

第276條

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的處理,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要集體討論。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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