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用人單位自行設立勞務派遣公司向公司派遣勞動者是違法的,是法律所禁止的。
勞務派遣是壹種新型用工模式,涉及復雜的勞動關系。甚至存在用人單位以這種形式逃避法律責任的問題。
比如,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其作為用人單位的相應責任,阻止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勞務派遣的形式強迫勞動者變更身份;
有的用人單位將員工分流到新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再由派遣組織重新派遣到原崗位,但工資福利與原待遇相差甚遠;
壹些用人單位在大規模裁員、出現空缺後,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逃避對自己員工的責任;
還有很多勞務派遣機構經營不規範,從勞動者工資中高比例提取管理費,甚至克扣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壹些勞務派遣機構與個人串通,搞多層勞務派遣或轉移勞動力等。,勞務派遣被濫用的情況時有發生。
對於這種現象,我國原有的勞動法律法規缺乏相應的規定,損害了很多勞動者的利益。為了彌補這壹立法空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此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