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經歷了兩次修改。國家建立集中統壹的統計制度,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為了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完善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統計的科學性。國家有計劃地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推進統計信息采集、處理、傳輸、共享和存儲技術以及統計數據庫系統的現代化。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不得修改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收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以及其他機構和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壹條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充分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