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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窩藏罪立案的規定

法律解析:第十四條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壹十條的規定,旅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業、出租車行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容留罪定罪處罰。事先與犯罪分子勾結的,以* * *罪論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向組織、強迫賣淫的犯罪集團告密的;

(二)兩年內三次以上告知舉報人的;

(三)壹年內受到行政處罰,又實施通風報信行為的;

(四)致使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的其他首要分子沒有及時歸案的;

(五)致使賣淫女脫逃,致使公安機關查處犯罪行為因取證困難而撤銷刑事案件的;

(六)非法獲利壹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條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隱藏的場所或者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作偽證進行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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