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房產不能轉讓的原因如下:
1,被有關部門查封的財產;
2.無擔保財產;
3、離婚的房主未辦理財產分析登記;
4.集體所有土地開發的財產;
5.偽造產權人委托書出售的房屋;
6.賣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
7.拖欠相關稅費的財產;
8.未列出的“中央產房”;
9、不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
10,主人死亡,繼承手續未辦;
11.房屋歸業主所有,出賣人未經其他產權人同意出售房產;
12.賣方無法提供房產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212條
登記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詢問申請人有關登記事項;
(三)如實、及時登記相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有關信息需要進壹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