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誡作為壹種非刑罰的懲罰方法,是適用於對輕微犯罪不需要判刑的人,公開譴責的壹種教育方法。指導的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如果是書面的,需要簽署壹份指導書。勸誡會對行為人產生壹定的影響,至少會徹底否定他的所作所為。根據勸誡的內容,也有要求中止某些行為,即限制被勸誡者的權利。“勸誡”屬於“教育”的範疇
訓誡書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者作出訓誡和處罰的行政處罰的法律文書。懲戒性處罰又稱為訓誡性處罰和精神性處罰,是指行政處罰主體譴責和警告違法者,防止其繼續違法的壹種處罰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予以訓誡或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可以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衍生問題:
信訪勸誡對政審有影響嗎?
會有壹定的影響。雖然訓誡是對輕微違規行為的書面處罰,但其效果低於警告。但其性質也是壹種處罰,是指當事人有違法行為,司法機關對已經認定的違法事實進行了處罰,當事人會有相應的違法記錄。公務員等事業單位因有違法記錄,政審不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