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農業植物新品種包括農作物、棉花、油料、麻類、糖類、蔬菜(含瓜類)、煙草、桑樹、茶樹、果樹(幹果除外)、觀賞植物(木本植物除外)、牧草、綠肥、藥材、食用菌、藻類、橡膠樹等新品種。
第三條根據《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農業部是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的審批機關,依照《條例》的規定授予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
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品種保護辦公室)承擔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工作,並負責組織植物新品種的試驗和繁殖材料的保存。
第四條對危害公共利益和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品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