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退役軍官,國家采取轉業、退伍、按月領取退休費、復員等辦法予以妥善安排。
2.退役士官的安置
對退役士官,采取按月發放退休費、安排工作、自謀職業、扶持等方式安置。服現役滿壹定年限,按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退役金。服現役不滿規定年限,自主就業安置的,壹次性領取退役金。
3.退伍義務兵安置
退伍義務兵由國家通過自主就業、安排工作和扶持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自謀職業形式安置的,領取壹次性養老金。通過工作安排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貢獻和特長安排工作。以贍養的形式安置,由國家供養終身。
此外,優先安置參戰退役士兵;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主官的轉業軍官;烈士子女和立功模範的退役士兵;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特殊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二十二條。士兵退出現役,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由軍隊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
退出現役的士兵,經軍隊確定服預備役的,應當自退出現役之日起四十日內,到所在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進行預備役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