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第五條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國家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和配置中醫藥服務資源,保障公民獲得中醫藥服務。
國家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事業,支持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中醫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