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單號建設部157於2007年4月28日發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根據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等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固體廢物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於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城市生活垃圾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