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中介合同中跳單。房屋買賣中介合同中的“跳單”,是指買受人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卻跳過中介公司購買房屋,使中介公司無法獲得應得傭金的行為。首先,禁止“跳單”的依據是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獲得報酬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1)報告締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經紀人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2)忠實義務。經紀人應如何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及其他相關信息?(三)居間人促成合同訂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其次,禁止“跳單”的格式條款可以有效保證房屋買賣中介合同中委托人與中介人之間的平等、公平。根據居間合同的性質和民法典的規定,對於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居間人無權幹涉。中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為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合同進行斡旋,傳達雙方的意思,起到橋梁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性的幹預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六十五條* * *委托人接受居間人服務後,利用居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過居間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