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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薪酬和內外收入的監督檢查制度

法律分析:原勞動部《九五期間企業工資工作的主要目標和政策措施》(勞部發[1997]44號)規定,監督檢查是轉變政府職能,規範分配秩序,嚴格執行國家法紀,提高收入透明度,保證國家各項分配政策落實的重要手段。

1.要根據《勞動法》、《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繼續加強企業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制度建設,完善操作程序,使監督檢查更加合法、規範、標準,成為勞動工資行政管理部門的壹項經常性工作。各地區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構,充實職能人員,落實工作經費。

2.要逐步擴大監督檢查範圍,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特別要重視對國內外收入水平高、增長過快的行業和企業的監督檢查。既要監督檢查工資內收入的提取和分配,又要嚴格查清工資外各種收入的來源渠道和分配數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審計部門責令違法違紀企業改正,按照違法違紀金額的壹定比例給予經濟處罰,罰沒收入上繳財政。對違法違規的企業要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直至撤銷職務(辭退);經營者利用職權侵吞國有資產,化公為私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監督檢查的具體方式:壹是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審計部門,對企業進行定期行政抽查和專項檢查;二是通過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進行審計檢查;第三,企業進行自查,企業主管部門對自查結果進行審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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